广东泰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泰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台山兆亿皮革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781民初1538号
原告:广东泰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得胜南隅村十五队工厂旧址1号。
法定代表人:陈洪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新,广东引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山兆亿皮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山市广海镇大沙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刘宣之。
原告广东泰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泰盈公司)与被告台山兆亿皮革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山兆亿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东泰盈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台山兆亿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东泰盈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台山兆亿公司支付工程款135000元,逾期付款滞纳金57780元(自2018年9月6日起按日千分之二的标准暂计至2019年4月7日),逾期付款滞纳金计至付清工程款止,以上合计192780元;2.判令台山兆亿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7月24日,广东泰盈公司与台山兆亿公司签订《电气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广东泰盈公司承包台山兆亿公司的设备试验工程、低压进线总开关更换工程,总造价60650元,于竣工通电后3天内支付,逾期付款的,按工程合同价款日千分之二的标准计付滞纳金。合同签订后,广东泰盈公司按要求施工,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已交付使用,但台山兆亿公司截至2018年11月8日才通过梁明煌支付工程款60650元。另外,2018年9月,广东泰盈公司与台山兆亿公司再次签订《电气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广东泰盈公司更换电柜工程,总造价为135000元,预付100000元,余款35000元及前述合同价款60650元于本合同项下工程竣工后、通电前付清,逾期付款的,按工程合同价款日千分之二的标准计付滞纳金。合同签订后,台山兆亿公司没有按约定预付工程款,但广东泰盈公司仍按合同要求施工,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已交付使用,但台山兆亿公司没有付款,至今尚欠工程款135000元。
被告台山兆亿公司辩称,1.确定台山兆亿公司欠广东泰盈公司工程款135000元,但《电气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是由广东泰盈公司提供,其违约金条款未经双方充分协商,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远超过广东泰盈公司的实际损失。根据法律规定应予适当减少,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台山兆亿公司已于2019年1月停业,暂没有能力支付工程款,请求广东泰盈公司给予台山兆亿公司合适的时间支付工程款。
广东泰盈公司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如下证据:《电气安装工程承包合同》(2018年7月24日)、《电气安装工程承包合同》(2018年9月5日)、《工程交工验收表》《南海农商银行业务凭证》,拟证明了双方存在合同关系,广东泰盈公司已履行了合同义务,但台山兆亿公司却没有支付工程款。
台山兆亿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广东泰盈公司提交的证据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对广东泰盈公司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庭审中,广东泰盈公司主张可给予台山兆亿公司一个月的宽限期以支付工程款。
本院认为,本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广东泰盈公司与台山兆亿公司签订的《电气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按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台山兆亿公司承认工程余款135000元,广东泰盈公司表示可给予一个月的宽限期,是其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滞纳金的计算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规定,判断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是否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应以该违约金是否超过所造成损失的30%作为衡量标准。具体到本案,台山兆亿公司没有履行合同义务造成广东泰盈公司的损失应是台山兆亿公司占用工程款期间的利息损失,广东泰盈公司请求滞纳金按工程合同价款日千分之二的标准计算过高,本院依法将本案滞纳金的计付标准调整为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因此,以135000元为本金,从2018年9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的标准暂计至2019年4月7日的逾期付款滞纳金为4516.93元,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台山兆亿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缺席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台山兆亿皮革制品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广东泰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35000元及逾期付款滞纳金(暂计至2019年4月7日的滞纳金为4516.93元,从2019年4月8日起的滞纳金以135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广东泰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77.8元(已由原告广东泰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广东泰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74.07元,被告台山兆亿皮革制品有限公司负担1503.73元。原告广东泰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多预交的1503.73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台山兆亿皮革制品有限公司应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1503.7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一飞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梅 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