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781执63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得胜南隅村十五队工厂旧址**。
法定代表人:陈洪亮,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台山兆亿皮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所:台山市广海镇大沙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刘宜之。
申请执行人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台山兆亿皮革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781民初15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逾期被执行人尚未履行前述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9)粤0781民初153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涉案房地产已抵押给国药集团冯了性(佛山)药材饮片有限公司,债权数额11000万元(已在佛山中院审理),暂未能处置。经向有关部门查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乐川
审判员 陈 威
审判员 林小聪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王婉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