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内0122执426号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天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813285-4,住所地:内蒙古托克托县五申镇五申村。
法定代表人:宋治国,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立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雎海军,男,1975年7月4日出生,汉族,教师,现住内蒙古托克托县。
本院在执行内蒙古天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盛公司)与雎海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1月18日向被执行人雎海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雎海军在2016年11月18日前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天盛公司货款70735元及违约金29708.7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85元和本次执行费972元,共计102200元。但被执行人雎海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雎海军在内蒙古托克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工资收入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每月提取被执行人雎海军工资收入3000元,直至履行完毕(从2016年12月起至履行完毕止,共计1022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