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内0122执恢2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一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22558132854U,住所地托克托县双河镇新建中路23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内蒙古广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22581750036X,住所地托克托县托克托大街路南(***东面)。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内蒙古一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广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内蒙古一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照(2021)内0122民初467号调解书申请内蒙古广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交付内蒙古一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位于托克托县××街××路××小区××号商业楼第三层301-313号共计13间房屋(房屋面积测绘报告为13间,改造为23间)和南北两端两个楼梯间(含进入楼梯间通道的房屋),共计建筑面积875.92平方米(价值186万元)及案件受理费10770元,保全费5000元(和计:15770元)。本院受理案件后,向被执行人内蒙古广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后被执行人于2023年3月21日交付了位于托克托县××街××路××小区××号商业楼第三层301-313号共计13间房屋(房屋面积测绘报告为13间,改造为23间)和南北两端两个楼梯间(含进入楼梯间通道的房屋),共计建筑面积875.92平方米(价值186万元),但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本院分别于2023年2月7日、2023年2月27日、2023年3月27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内蒙古广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发现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有存款1980元,本院已依法予以扣划。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内蒙古广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蒙AU××**宝马牌汽车一辆、蒙A3××****牌汽车一辆、蒙A2××**华泰宝利格牌汽车一辆、蒙A9××**奔驰牌汽车一辆,本院于2023年3月27日依法对被执行人内蒙古广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蒙A9××**奔驰牌汽车予以轮候查封。但因未能实际控制上述车辆,故无法做出处置。上述其余车辆查封,将超出本案执行标的,故本院不予查封。
本院于2023年2月27日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内蒙古广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一百余处不动产,若查封其不动产,将超出本案执行标的,故本院不予查封。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进行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内蒙古广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收益类保险。
本院于2023年4月10日至被执行人内蒙古广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户籍地调查,向周边群众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线索,未了解到被执行人内蒙古广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有财产可供执行。
上述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3年4月13日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告知了申请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及财产线索。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3年2月28日对被执行人内蒙古广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适用了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
综上所述,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内蒙古一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一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章 静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荣 华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