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珠江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珠江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中心科技工业园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607民初2781号
申请人:***,男,197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海际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营业部,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111-115单号23楼A、B、C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078412558D。
负责人:***,该营业部总经理。
被申请人:广东珠江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原广东珠江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东平路20号金百福都市广场C栋B座3楼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280035995L。
法定代表人:古惠仰。
被申请人:佛山市三水中心科技工业园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三水中心科技工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74800508XJ。
法定代表人:***。
***与广东珠江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中心科技工业园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广东珠江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中心科技工业园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在12000000元的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营业部以保单号为6303130181820200000929的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珠江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中心科技工业园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权利。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彭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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