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珠江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张言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7民终5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根才,男,195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委托代理人:***,安徽天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典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池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杏花大道1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746779903B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珠江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东平路20号金百福都市广场C栋B座3楼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280035995L
法定代表人:古惠仰,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才因与被上诉人**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池州中心支公司、广东珠江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2020)皖1702民初50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才因与被上诉人**发达成调解协议,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才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才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76元,减半收取488元,由上诉人**才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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