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珠江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1323执2164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84年0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东县。
申请执行人:***,男性,1982年0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东县。
被执行人:广东珠江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东平路20号金百福都市广场C栋B座3楼02室。
法定代表人:招伟镜。
被执行人:***,男性,1964年0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东县。
本院作出的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划拨、扣押被执行人广东珠江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
在查封、扣押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扣押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扣押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扣押。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周凤珠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黄燕燕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