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珠江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珠江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7民初2162号
申请人:***,男,1970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
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营业部,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兴民路222号之三5007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078412558D。
负责人:苏建铭。
被申请人:广东珠江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东平路20号金百福都市广场C栋B座3楼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280035995L。
法定代表人:招伟镜。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广东珠江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4825193.93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营业部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珠江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825193.9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权利。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何健钊
审判员  卢秀丽
审判员  邓文明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卢伟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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