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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牛区天章建材经营部与四川中铁二局成都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106民初10678号
原告:金牛区天章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经营者:**,男,1986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建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中铁二局成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牛区天章建材经营部与被告四川中铁二局成都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金牛区天章建材经营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金牛区天章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