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113民初4662号
原告:沈阳世纪龙华彩钢板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沈大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张军,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沈阳洪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沈阳雨润农产品全球采购有限公司。
原告沈阳世纪龙华彩钢板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洪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沈阳雨润农产品全球采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沈阳世纪龙华彩钢板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世纪龙华彩钢板净化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6元,减半收取463元(原告已缴纳),由原告沈阳世纪龙华彩钢板净化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汤祥军
二〇一九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宋鹏程
书记员王赫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