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洪川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辽宁洪川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与沈阳星港地产投资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12民初15168-1号 原告:辽宁洪川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274646336XK,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和盛巷6甲1403-1412房间。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同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星港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2578356361K,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上深沟村860-1号(A412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辽宁洪川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星港地产投资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洪川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378元,减半收取计7189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辽宁洪川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黄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