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2民初17002号
申请人:辽宁洪川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和盛巷6甲1403-1412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274646336X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隆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隆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沈阳苏宁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84甲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2MA0YF01X62。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辽宁洪川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沈阳苏宁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辽宁洪川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沈阳苏宁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738,960.368元或等值财产。申请人辽宁洪川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险单号:)作为本案诉讼保全的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辽宁洪川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沈阳苏宁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738,960.368元;
二、如被申请人沈阳苏宁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存款不足,查封其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辽宁洪川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唐 佳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