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和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德和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湘0203民初268号
原告:德和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
法定代表人:管金国。
委托代理人:**,浙江泰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上诉、反诉、撤诉,代为签署法律文书。
被告: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
法定代表人:***祥。
本院在审理原告德和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德和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德和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行使处分权的自愿行为,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和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1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56元,由原告德和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