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和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振申绝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孚宝港务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73知民初313号 原告:浙江振申绝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东西二路北侧沿塘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知元同创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师。 被告:德和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塘桥街136号。 法定代表人:管金国,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核工业二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顺康路58号院1幢。 法定代表人:李启彬,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想,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孚宝港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化学工业区联合路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想,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振申绝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德和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核工业二三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孚宝港务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8日立案。审理中,原告浙江振申绝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浙江振申绝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振申绝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浙江振申绝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吴盈喆 审 判 员 邵 勋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凌 晨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