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302财保220号
申请人:昆仑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144067087R,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和济街180号1幢24-27层01-16号单元及5层。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畅,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易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708855514H,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国兴大道5号海南大厦1#主楼2301房。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昆仑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2月30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易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其他财产。2022年1月14日,北京仲裁委员会将财产保全函提交本院。经审查,被申请人易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海南易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0日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企业变更登记。现因查封期限将于2023年4月6日届满,申请人昆仑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对原保全财产继续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昆仑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易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原海南易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挺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