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南平华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南平南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延民催字第6号
申请人福建南平南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申请人申请福建南平南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12月2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银行承兑汇票(票号为【XXXX】,票面金额为人民币3万元,出票日期为2013年12月3日,出票人为福建南平南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剑州支行、出票人账号为XXXX、收款人为武平县水电站库区移民开发局)一张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福建南平南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张丹
本案依据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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