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宁夏宁通利达工程有限公司、延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宁0181民初3671号 原告:宁夏宁通利达工程有限公司,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新昌西路北侧高新2号路南侧国贸新天地第5幢19层01号房。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被告:延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七里铺街132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22年7月19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撤诉 裁定结果:准予原告宁夏宁通利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3326元(减半收取),保全费2304元,两项共计5630元,由原告宁夏宁通利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霞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杨小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