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某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526民初5993号之一
原告:***,男,1969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XX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秦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延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296元,减半收取计114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斌
二〇二三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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