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延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某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526民初5993号之一 原告:***,男,1969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XX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秦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延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296元,减半收取计114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斌 二〇二三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