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延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陕0629执恢82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延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第十施工处处长。 委托代理人:***,系延安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延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洛川民初字第008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剩余案件款1052596.44元,案件受理费38600元。本案进入执行后,依法对被执行人***在兴平市西城区金域西段南侧南汤台综合楼门面房14号、15号、16号三套商品房建筑面积分别为40平方米、47平方米、40平方米总网络评估价1113200元。首拍每套降价10%进行起拍价为1001880元进行拍卖已流拍。第二拍卖每套降价10%进行拍价为901692元进行拍卖已流拍。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延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现在流拍总价格为901692元,申请执行人延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同意以第二次流拍总价格901692元折抵清偿案件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兴平市西城区金城路西段南侧南汤台综合楼门面房第14号(兴平市房权证字第2XXXX)、15号(兴平市房权证字第2XXXX)、16(兴平市房权证字第2XXXX)、17号(兴平市房权证字第2XXXX)、18号(兴平市房权证字第2XXXX)的查封。 二、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兴平市西城区金城路西段南侧南汤台综合楼门面房第14号(兴平市房权证字第2XXXX)、15号(兴平市房权证字第2XXXX)、16号(兴平市房权证字第2XXXX)以第二次流拍为901692元折抵清偿过户于申请执行人延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有权自过户时转移于申请执行人延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三、申请执行人延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