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延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陕0629执恢82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延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延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洛川民初字第008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剩余案件款1052596.44元,案件受理费38600元。本案进入执行后,依法对被执行人***在兴平市西城区金域西段南侧南汤台综合楼门面房14号、15号、16号三套商品房建筑面积分别为40平方米、47平方米、40平方米总网络评估价1113200元。首拍每套降价10%进行起拍价为1001880元进行拍卖已流拍。第二拍卖每套降价10%进行拍价为901692元进行拍卖已流拍。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延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现在流拍总价格为901692元,申请执行人延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同意以第二次流拍总价格901692元折抵清偿案件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在中国银行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20********)、中国银行兴平市四零八厂支行(账号:103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支行(账号:43674242220********_156)、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金花路支行(账号:62146742200********_156)、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号:085e9858e598637970e4eXXXX@wx.tenpay.com)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