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联讯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东莱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山东金联讯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85民初6260号之一 原告:东莱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西市水集街道办事处烟台路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5MA3M4RQE8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山东金联讯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胜利南路13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青岛缤纷五洲商城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西市水集街道办事处月湖商城3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56971697618。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辰五洲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花冠路中段路南。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缤纷五洲商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市广场街36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东莱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金联讯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青岛缤纷五洲商城开发有限公司、***辰五洲置业有限公司、**缤纷五洲商城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2月6日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1年12月8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东莱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东莱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9913元,减半收取计24956.5元;保全费5000元,由东莱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