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执2721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金联讯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文化北路13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青岛缤纷五洲商城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西市水集街道办事处月湖商城3号楼。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山东金联讯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缤纷五洲商城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青岛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青仲裁字(2021)第484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青岛缤纷五洲商城开发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莱西市,为便于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青仲裁字(2021)第484号裁决书指定由莱西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熙中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林 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