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黔0302执7839号
本院在执行贵州晟大联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东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部新区分公司、四川东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贵州晟大联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21)黔0302
民初149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冯正庆
法官助理 何 莎
书 记 员 朱华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