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15民初1877号
申请人:*****程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市江夏区郑店街同兴村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5066817531N。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建设(湖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市东西湖区***台商投资区高桥产业园台中大道特1号(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303474027K。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程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建设(湖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程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建设(湖北)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6409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等额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财产线索。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保险责任限额46409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程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建设(湖北)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6409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价值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或冻结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案件申请费2840元,由申请人*****程水泥制品有限公司预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 波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黄 犇
附:财产线索
账户信息:
***建设(湖北)有限公司4200186860805303189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省直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