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15民初1877号之一
原告:*****程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市江夏区郑店街同兴村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5066817531N。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建设(湖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市东西湖区***台商投资区高桥产业园台中大道特1号(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303474027K。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程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建设(湖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0日立案。原告*****程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程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程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260元,减半收取计4130元,由原告*****程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审 判 员 刘 波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黄 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