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85民初2276号
原告:***,男,1962年3月21日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孝感市孝**。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春***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春***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州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六一路北段福新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省高密市东岭建筑安装开发公司。住所地,高密市密水街道交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51658418527。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密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福州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山东省高密市东岭建筑安装开发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95元,减半收取89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曹 菲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 助理 徐文娟
书 记 员 李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