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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福州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山东省高密市东岭建筑安装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85民初2276号 原告:***,男,1962年3月21日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孝感市孝**。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春***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春***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州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六一路北段福新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省高密市东岭建筑安装开发公司。住所地,高密市密水街道交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51658418527。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密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福州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山东省高密市东岭建筑安装开发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95元,减半收取89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曹 菲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 助理  徐文娟 书 记 员  李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