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785民初3149号
原告:于长森。
委托代理人:***,高密菁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省高密市东岭建筑安装开发公司。。
委托代理人:单波,山东密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长森与被告山东省高密市东岭建筑安装开发公司、***租赁合同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长森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于长森撤回对被告山东省高密市东岭建筑安装开发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27元,减半收取151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于凌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