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尧顺与***、山东省高密市东岭建筑安装开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7-26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785民初1441号
原告吕尧顺。
被告***。
被告山东省高密市东岭建筑安装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建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山东省高密市东岭建筑安装开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吕尧顺撤回对被告山东省高密市东岭建筑安装开发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张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