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785民初5512-1号
申请人:管贻兰。
被申请人:山东省高密市东岭建筑安装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建康。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管贻兰与被申请人山东省高密市东岭建筑安装开发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省高密市东岭建筑安装开发公司的银行存款63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