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长森与山东省高密市东岭建筑安装开发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0-30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潍商终字第7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省高密市东岭建筑安装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建康。
委托代理人:单波,山东密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于长森。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高密菁英法律服务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
上诉人山东省高密市东岭建筑安装开发公司(以下简称东岭建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2012)高商初字第7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东岭建筑的委托代理人单波、被上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东岭建筑公司承担责任的证据不足,故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2012)高商初字第72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路志明
代理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周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