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明亮路灯管理有限公司

黎荣宜、云浮市路灯管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民申139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91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云浮市路灯管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锦绣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黎荣宜因与被申请人云浮市路灯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路灯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53民终422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黎荣宜申请再审称:1.吸毒行为不是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定依据,黎荣宜作为戒毒成功的人员,依法受《禁毒法》的保护。路灯公司以一个歧视戒毒人员的违法行为解除劳动合同,违反《劳动合同法》、《禁毒法》规定;2.《路灯公司职工奖惩条例实施细则》制定程序不当,且并未向***进行公示。路灯公司应根据《劳动合同法》四十八条规定支付赔偿金。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请求予以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劳动合同纠纷。根据***的再审申请事由,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二审判决认定路灯公司属于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有误。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路灯公司制定的《路灯公司职工奖惩条例实施细则》已通过全体职工会并在公司宣传栏进行了公示,程序合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二审法院对此予以采信,并无不当。根据该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八项规定,员工有以下行为者,给以辞退处分……8、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敲诈勒索、赌博、流氓、斗殴等违法行为,尚未达到刑事处罚的。本案,经一、二审查明,***因与他人在一出租屋内进行吸毒,被公安机关查获并处以五日的行政拘留,故黎荣宜确有违法行为。路灯公司解除与***的劳动合同,符合该公司的奖惩规定。***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路灯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时,其属于已经戒毒成功人员,故黎荣宜主张其应受《禁毒法》保护,路灯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二审判决认定路灯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属于合法解除,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并无不当。***再审申请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闵睿
审判员**
审判员*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