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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昆仑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嘉润资源控股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新2324执676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昆仑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法定代表人:曹**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建春,该公司副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嘉润资源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法定代表人:任昌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新疆昆仑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嘉润资源控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玛纳斯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新2324民初15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新疆昆仑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立案。申请执行标的额3475492元(不含执行费37155元)。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新疆嘉润资源控股有限公司所有银行账户被多家法院轮候冻结,土地、厂房、机器设备等财产已抵押和被多家法院轮候冻结,该企业于2016年开始一直处于被托管状态。并且受今年疫情影响,托管方企业一直处在亏损状态。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现已将被执行人新疆嘉润资源控股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任昌基作出限制消费令。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院长批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史友康

审  判  员   仲玉新

审  判  员   张传永



二 〇 二 〇 年 十 月 二 十 一 日



书  记  员   张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