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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昆仑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与鄯善县永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新2122执401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昆仑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五星北路259号。
法定代表人:XX勇。公司执行董事长。
被执行人鄯善县永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鄯善县柳中路西侧苗园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新疆昆仑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鄯善县永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2日作出的(2017)新2122民初13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新疆昆仑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人新疆昆仑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要求被执行人鄯善县永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现金410000元及诉讼费7092元,共计417092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给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同时针对被执行人鄯善县永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证券、工商、保险、银行、互联网银行、不动产、没有查出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其他财产信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为此,申请执行人新疆昆仑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新2122执13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若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鄯善县永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鲁自强
审判员席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