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003民初633号
原告:河南润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政通路66号院1号楼21层210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丰业街东绿源路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女,汉族,1958年11月10日出生,住许昌市。
原告河南润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原告河南润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南润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无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