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内蒙古森林工业集团森天建设有限公司

中国内蒙古森林工业集团森天建设有限公司与京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内0703执53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内蒙古森天工业集团森天建设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满洲里市法院做出的(2016)内0781民初1586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工程款1436887.52元,执行费16857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本院受理后,依法审查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如下;一、被执行人京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末之前给付申请人600000元,剩余欠款于2021年2月10日之前给付完毕;二、执行费16857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内0703执53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崇镇 审 判 员  杨俊生 人民陪审员  李玮峰
书 记 员  高世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