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沪0116执恢167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荣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朱静忠。
委托代理人徐忠辉,上海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兴惠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陈惠琴。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金民三(民)初字第6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章跃、陆卫国、李宸三人组成合议庭予以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兴新路XXX号的房产,同时向自然资源部、公安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商业银行等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查得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向其通报了本案的查询、执行的情况,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中对查明的被执行人财产已处置完毕,在未查得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本案可终结执行。案件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义务,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书面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0)沪0116执恢167号案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竹韵
审判员 陆卫国
审判员 李 宸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范建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