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6民初1717号
原告:上海材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山阳镇洙山路****。
法定代表人:黄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少伟,湖南旷真(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荣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张堰镇松金公路******/div>
法定代表人:朱静忠。
原告上海材八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荣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21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材八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李贵贤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晓菲
书 记 员 廖慧秋
附:相关法律条文
无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