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荣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上海荣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6民初12870号
原告:上海荣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朱静忠,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忠辉、徐晓怡,上海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9年7月27日生,住上海市金山区。
原告上海荣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原告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荣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00元(已减半),由原告上海荣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李启帅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范学进
书 记 员 吴晓婉
附:相关法律条文
无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