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瑞鑫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吉林省瑞鑫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22民初2504号 原告:***,男,197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农安县。 被告:吉林省瑞鑫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影职务:经理 原告***与被告吉林省瑞鑫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38元已减半收取计71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苗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