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22民初2504号
原告:***,男,197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农安县。
被告:吉林省瑞鑫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影职务:经理
原告***与被告吉林省瑞鑫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38元已减半收取计71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苗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