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吉0113执保1404号
申请保全人:长春市利达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九台区。
被保全人:吉林省瑞鑫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城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利达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瑞鑫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21)吉0113民初6627号民事判决书已进入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钱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