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威杜建设有限公司

辽宁威杜建设有限公司、国玉体育文化(大连)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04民初2950号 原告:辽宁威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庄河市黑岛镇大***于西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3MA0YCLK832。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瀛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瀛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国玉体育文化(大连)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西南路888号D3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4MA113KWD0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辽宁鸿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鸿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辽宁威杜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国玉体育文化(大连)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威杜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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