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04民初2950号
原告:辽宁威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庄河市黑岛镇大***于西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3MA0YCLK832。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瀛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瀛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国玉体育文化(大连)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西南路888号D3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4MA113KWD0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辽宁鸿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鸿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辽宁威杜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国玉体育文化(大连)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威杜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