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道创服(海南)网络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来之知识产权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永州分公司与被告天道创服(海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11民初1006号
原告:来之知识产权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永州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梧桐西路99号。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告:天道创服(海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中山南路3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来之知识产权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永州分公司与被告天道创服(海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来之知识产权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永州分公司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来之知识产权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永州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来之知识产权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永州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来之知识产权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永州分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杨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