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道创服(海南)网络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中维慧科知识产权服务(佛山)有限公司、天道创服(海南)网络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604民初25916号
原告:中维慧科知识产权服务(佛山)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平东沙园经济合作社宝兴综合楼二楼自编之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55B45J92。
法定代表人:邓华雄,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佳佳,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道创服(海南)网络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老城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海南生态软件园A17幢一层40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027MA5RD3851D。
法定代表人:陈善铭。
原告中维慧科知识产权服务(佛山)有限公司诉被告天道创服(海南)网络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后,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同年1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佳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著作权的行为,删除侵权产品;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2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理由:原告中维慧科知识产权服务(佛山)有限公司享有微信公众号“地产情报站、科技唆麻”原创文字作品的相关著作权利。经原告调查发现,被告天道创服(海南)网络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运营的“陈皮网”上未经许可发布了侵权内容《海航集团董事长意外去世,身后万亿资产如何“调仓”?》等11篇,吸引了众多公众的关注和阅读。被告的上述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对此原告已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原告的著作权利,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因此,原告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请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为证明诉讼主张,原告提交了(1)原告营业执照复印件;(2)微信公众号主体信息截图、授权证明、作者证明和劳动合同、权利文章截图;(3)企业信息查询报告、ICP备案信息查询证明、侵权文章截图及IP360取证数据保全证书共三组证据材料予以佐证。
被告未提供答辩意见,亦未提供证据。
对上述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1与网络登记信息一致,本院予以确认,证据2授权证明、作者证明有原件核对,本院予以采信,微信公众号主体信息截图、权利文章截图可与授权证明、作者证明相印证,本院予以采信;证据3,原告通过IP360区块链技术予以保全,可通过国家企业信息查询系统、域名备案管理系统重复核查,本院予以采信。
综合本院采信证据并结合庭审陈述,本院查明并认定如下事实:
2018年至2019年间,署名“陈梦霏”、“张译文”、“韩蕾”、“缪凌云”、“蔡真”、“许尚进”、“吴忌”、“姚青青”、“邵晓宁”、“大剑”、“京竹山”、“洪涛三”、“科技唆麻”的作者在微信公众号“野马财经”、“独角金融”、“地产情报站”、“科技唆麻”发表了《海航集团董事长意外去世,身后万亿资产如何“调仓”?》等11篇文章。
陈梦霏出具《证明》,确认其系野马新传(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野马公司)员工,其笔名为“陈梦霏”,确认以署名“陈梦霏”发表在微信公众号“野马财经”、“独角金融”上的作品著作权归野马公司所有。
韩蕾出具《证明》,确认其系野马公司员工,其笔名为“王思雪”,确认以署名“韩蕾、王思雪”发表在微信公众号“野马财经”、“独角金融”上的作品著作权归野马公司所有。
张译文出具《证明》,确认其系北京阳光世耀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世耀公司)员工,确认其发表在微信公众号“野马财经”、“独角金融”等上的作品著作权归阳光世耀公司所有。
吴华真出具《证明》,确认其系野马公司员工,其笔名为“尚进、许尚进”,确认以署名“吴华真、尚进、许尚进”发表在微信公众号“野马财经”、“独角金融”上的作品著作权归野马公司所有。
缪凌云出具《证明》,确认其系野马公司员工,确认以署名“缪凌云”发表在微信公众号“野马财经”、“独角金融”上的作品著作权归野马公司所有。
2018年5月1日,蔡真与野马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蔡真在任职于野马公司期间全部就其职务工作而得的发现、发明及其他知识资产皆属野马公司所有。
2018年5月1日,李万民与野马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李万民在任职于野马公司期间全部就其职务工作而得的发现、发明及其他知识资产皆属野马公司所有。
黄海涛出具《证明》,确认其系受北京亦微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亦微公司)委托创作文字作品,其笔名为“洪涛三”,发表在亦微公司运营的微信公众号“地产情报站”上。其确认以笔名“洪涛三”发表于微信公众号“地产情报站”平台上的文章著作权归亦微公司所有。
邵宁宁出具《证明》,确认其系受亦微公司委托创作文字作品,其笔名为“邵晓宁”,发表在亦微公司运营的微信公众号“地产情报站”上。其确认以笔名“邵晓宁”发表于微信公众号“地产情报站”平台上的文章著作权归亦微公司所有。
王培剑出具《证明》,确认其系受亦微公司委托创作文字作品,其笔名为“大剑”,发表在亦微公司运营的微信公众号“地产情报站”上。其确认以笔名“大剑”发表于微信公众号“地产情报站”平台上的文章著作权归亦微公司所有。
相飞出具《证明》,确认其系受亦微公司委托创作文字作品,其笔名为“京竹山”,发表在亦微公司运营的微信公众号“地产情报站”上。其确认以笔名“京竹山”发表于微信公众号“地产情报站”平台上的文章著作权归亦微公司所有。
方晟、贺贝、汪子琪、程莉娟、陈飞分别出具《证明》,确认其受马伟民所托创作文字作品,其笔名为“科技唆麻”等,确认以笔名“科技唆麻”发表于微信公众号“科技唆麻”平台上的文章著作权归马伟民所有。
2020年10月1日,马伟民出具《授权证明》,确认其笔名为“科技唆麻”等,享有“科技唆麻”(微信号:×××ma)和“谷岛财经”(微信号:×××ir)上所有原创作品的著作权,将发表在上述平台所有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给本案原告,原告有权对上述作品以自己的名义制止、打击侵犯上述微信公众号所有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取证、诉讼。授权期限为2020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27日。
2020年10月1日,亦微公司出具《授权证明》,内容为:亦微公司对于该公司运营的微信公众号“地产情报站”(微信号:×××dz)上的所有原创作品享有完整的著作权。现把发表在上述平台的所有原创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独家授权给原告使用,原告有权在此期限内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制止、打击侵犯上述微信公众号所有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发律师函、取证、诉讼、协商、和解、要求停止侵权并获得赔偿等,授权期限为2020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27日。
2020年12月1日,阳光世耀公司出具《授权证明》,确认野马公司对其员工于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发表在微信公众号“野马财经”、“独角金融”上的所有原创作品享有完整的著作权,并将发表在上述平台所有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给本案原告,原告有权对上述作品以自己的名义制止、打击侵犯上述微信公众号所有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取证、诉讼。授权期限为2020年12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2020年12月1日,野马公司与阳光世耀公司出具《授权证明》,确认野马公司对其员工于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发表在微信公众号“野马财经”、“独角金融”上的所有原创作品享有完整的著作权,并将发表在上述平台所有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给本案原告,原告有权对上述作品以自己的名义制止、打击侵犯上述微信公众号所有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取证、诉讼。授权期限为2020年12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2021年2月24日,原告就其浏览“陈皮网”过程通过IP360电子公证系统进行多次证据保全公证,并由IP360公证系统出具了数据保全证书,保全网页截图显示:1.域名为×××.com的网站于2018年至2019年间发布了《海航集团董事长意外去世,身后万亿资产如何“调仓”?》等11篇文章。2.被告的ICP备案信息查询证明,显示被告是网站首页网址为×××.com的开办单位。
原告主张作者“姚青青”所写的《这些网红城市的命运,透出了下半年楼市的走势》文章著作权归其所有,但未提交相应的权属证明。
经比对,被告发布的文章与原告的文章内容、字数均相同。
原告在庭审中明确被告侵害的是信息网络传播权,确认本案每条侵权线索主张经济损失2000元。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原告明确被告侵害的是信息网络传播权。本院对本案所涉相关问题评述如下:
一、原告是否有权主张涉案文章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本案中,原告主张权利的文章是用语言文字符号记录,用于表达作者思想情感的文学创作成果,属于文字作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的规定,本案中,原告提供证据证明权利文章系由马伟民委托方晟、贺贝、陈飞、汪子琪、程莉娟创作、或由亦微公司委托黄海涛、邵宁宁、王培剑、相飞创作、或由野马公司员工陈梦霏、韩蕾、缪凌云、蔡真、李万民创作,或由阳光世耀公司员工张译文创作,并发表在微信公众号“科技唆麻”、“地产情报站”、“野马财经”、“独角金融”上,方晟、贺贝、陈飞、汪子琪、程莉娟均确认著作权归马伟民所有,黄海涛、邵宁宁、王培剑、相飞均确认著作权归亦微公司所有,陈梦霏、韩蕾、缪凌云、蔡真、李万民均确认著作权归野马公司所有,张译文确认著作权归阳光世耀公司所有,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方晟、贺贝、陈飞、汪子琪、程莉娟、黄海涛、邵宁宁、王培剑、相飞、陈梦霏、韩蕾、缪凌云、蔡真、李万民、张译文为权利文章的作者,著作权归属其确认的著作权人所有。原告主张作者“姚青青”所写的《这些网红城市的命运,透出了下半年楼市的走势》文章著作权归其所有,但未提交相应的权属证明,对原告主张其享有该文章的著作权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马伟民、亦微公司、野马公司、阳光世耀公司各自出具的《授权证明》,其将涉案微信公众号于授权期限的原创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给本案原告,原告有权对上述作品以自己的名义制止、打击侵犯上述微信公众号所有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取证、诉讼,其有权主张涉案文章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二、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对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保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本案中,原告提供的涉案文章所在的网址、ICP备案号与政府部门备案的信息可以确认涉案网址为被告开办,被告应对开办网站所发布的信息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但其未尽相应义务,在开办网站上发布了涉案文章,未经权利人许可,以“公之于众”的方式展示在开放性的、不特定任何人均可浏览的网络平台上,使公众可以获得涉案文字作品,侵犯了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三、被告应承担何种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于侵害著作权的行为,可以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本案的赔偿数额,因在案证据未能准确具体反映原告因被告的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二款“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及第二十六条“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的规定,在确定赔偿损失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的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由于原告无法向本院提供其实际损失的证明,被告的违法所得数额亦不能确定,故本院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同时,本院结合以下因素:1.涉案作品具有一定的独创性,但艺术价值一般;2.涉案作品通过网络发表,传播范围较广;3.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文章的实际传播数量;4.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律师费虽无票据但有律师实际出庭应诉,根据合理性、必要性等因素,综合考虑本案案情、调查取证的难度、原告诉请的支持度、律师行业收费标准、原告批量维权的情况等因素进行酌定)、案涉作品的知名度等情况,本院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5000元,原告超出该数额的部分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十一条第一、二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二款、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天道创服(海南)网络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删除侵害原告中维慧科知识产权服务(佛山)有限公司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海航集团董事长意外去世,身后万亿资产如何“调仓”?》等10篇作品(详见附表);
二、被告天道创服(海南)网络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十日内,向原告中维慧科知识产权服务(佛山)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共5000元;
三、驳回原告中维慧科知识产权服务(佛山)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在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0元,由原告中维慧科知识产权服务(佛山)有限公司负担120元,被告天道创服(海南)网络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应东
人民陪审员  张明华
人民陪审员  关志勇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邵杭生
附表:
序号
被诉侵权文章名称
被诉侵权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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