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泓鑫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保山市泓鑫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宜良田园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502民初3501号
原告:保山市泓鑫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玉飞,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2MA6KJT8A1K。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义,云南春裕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宜良田园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利军(已故),待定。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5MA6KJGHM1F。
原告保山市泓鑫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宜良田园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后。原告保山市泓鑫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可能自行和解为由,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许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山市泓鑫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征收25元,由原告保山市泓鑫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忠泽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鸿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