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煌朝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新疆煌朝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3民终23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敏燕,新疆安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煌朝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长春路769号新城建大厦1幢15层1505号。

法定代表人:李风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瑞君,新疆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新疆煌朝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2020)新2301民初5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480元(***已预交),减半收取124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 洁

审判员 胡 婧

审判员 马少飞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李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