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3民终23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敏燕,新疆安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煌朝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长春路769号新城建大厦1幢15层1505号。
法定代表人:李风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瑞君,新疆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新疆煌朝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2020)新2301民初5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480元(***已预交),减半收取124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 洁
审判员 胡 婧
审判员 马少飞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李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