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富兴广日电梯有限公司

梅州市富兴广日电梯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1402执46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梅州市富兴广日电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02325094930T,住所梅江区三角镇三乡村御景东方**3座38号店。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0年9月15日出生,住址大埔县。 申请执行人梅州市富兴广日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2)粤1402民初20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执行标的为217619元,执行费为3164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粤M8××**牌汽车暂不处置条件,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通过实地走访对被执行人所在居住小区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人未能受偿。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3)粤1402执46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