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富兴广日电梯有限公司

因电梯处于通电状态,未见电梯公司工作人员,没有采取任何围蔽措施防止他人使用该电梯,当事人当场无法提供检验合格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被罚款人民币40000元,上缴国库,处罚有效期:2025/04/28,公示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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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

    2022-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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