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鄂0821执恢39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卫东,男,195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京山县人,住京山县,
被执行人***,男,196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京山县人,京山华麒电力机械有限公司股东,住京山县,
被执行人京山华麒电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京山县永兴镇屈场村,组织机构代码767406727。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与***、京山华麒电力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京山华麒电力机械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77525元,现因被执行人京山华麒电力机械有限公司履行了全部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执行人京山华麒电力机械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账户的存款(人民币)177525.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