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8民终211号
本院于2021年4月9日对上诉人京山华麒电力机械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鄂08民终211号民事判决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21)鄂08民终211号民事判决第一页中,“上诉人(原审原告)**”补正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审判长 刘 俊
审判员 王小云
审判员 马晶晶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孙亚芬
书记员陈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