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山华麒电力机械有限公司

某某、京山华麒电力机械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821财保32号
申请人:**,男,1968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京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启波,湖北京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京山华麒电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京山市永兴镇屈场村(市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21767406727R。
法定代表人:鲁志华,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京山华某电力机械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京山支行(账号:18×××97)的银行存款20万元予以冻结。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了20万元责任限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并出具了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及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京山华麒电力机械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京山支行(账号:18×××97)的银行存款20万元,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应当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
审判员  周永清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袁 归